自新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頒布以來,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異軍突起,飛機、船舶融資租賃成為銀行系金融租賃公司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擬對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相關登記事項及出租人作為船舶所有權人所面臨的特殊風險作簡要分析,并針對出租人如何面對其所面臨的特殊風險提出幾點建議。
一、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相關登記事項
在我國現行《海商法》等相關海事法律法規(guī)中,尚沒有關于船舶融資租賃的專門規(guī)定,對船舶融資租賃的登記亦未有專門規(guī)定。實踐中,對船舶融資租賃相關登記事項常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下稱《船舶登記條例》)參照光船租賃的登記規(guī)定進行。具體來說,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主要涉及的登記事項包括:
1、船舶所有權登記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應當向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交驗足以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關船舶技術資料和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購買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下列文件:
(1)購船發(fā)票或者船舶的買賣合同和交接文件;
(2)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船舶所有權登記注銷證明書;
(3)未進行抵押的證明文件或者抵押權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轉讓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足以證明其所有權取得的文件。
就因繼承、贈與、依法拍賣以及法院判決取得的船舶申請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應當提供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
2、船舶國籍
船舶所有人申請船舶國籍,除應當交驗依照《船舶登記條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外,還應當按照船舶航區(qū)相應交驗下列文件:
(1)航行國際航線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交驗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下列有效船舶技術證書:①國際噸位丈量證書;②國際船舶載重線證書;③貨船構造安全證書;④貨船設備安全證書;⑤乘客定額證書;⑥客船安全證書;⑦貨船無線電報安全證書;⑧國際防止油污證書;⑨船舶航行安全證書;⑩其他有關技術證書。
(2)國內航行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根據船舶的種類交驗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船舶檢驗證書簿和其他有效船舶技術證書。
從境外購買具有外國籍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在申請船舶國籍時,還應當提供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舶,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予以核準并發(fā)給船舶國籍證書。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從境外購買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取得的證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境內異地建造船舶,需要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的,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建造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在境外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以及有效船舶技術證書,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光船承租人應當持光船租賃合同和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原國籍的證明書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舶,船舶登記機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大使館、領事館予以核準并發(fā)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3、船舶抵押權登記
對20總噸以上的船舶設定抵押權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
(1)雙方簽字的書面申請書;
(2)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2)船舶抵押合同。
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設定抵押權時,還應當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額或者約定份額的共有人的同意證明文件。
船舶抵押權轉移時,抵押權人和承轉人應當持船舶抵押權轉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將承轉人作為抵押權人載入船舶登記簿和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并向承轉人核發(fā)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封存原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辦理船舶抵押權轉移前,抵押權人應當通知抵押人。
同一船舶設定二個以上抵押權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抵押權登記申請日期的先后順序進行登記,并在船舶登記簿上載明登記日期。登記申請日期為登記日期;同日申請的,登記日期應當相同。
4、光船租賃登記
因我國目前尚沒有船舶融資租賃登記的專門規(guī)定,實踐中常常參照光船租賃登記執(zhí)行。
根據我國《船舶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應當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1)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給本國企業(yè)的;
(2)中國企業(yè)以光船條件租進外國籍船舶的;
(3)中國籍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的。
船舶在境內出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將船舶租賃情況分別載入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發(fā)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各一份。
船舶以光船條件出租境外時,出租人應當持《船舶登記條例》第26條規(guī)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依法中止或者注銷其船舶國籍,并發(fā)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一式二份。
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船舶,承租人應當比照《船舶登記條例》第9條規(guī)定確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舶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光船租賃登記:
(1)光船租賃合同正本、副本;
(2)法定的船舶檢驗機構簽發(fā)的有效船舶技術證書;
(3)原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對經審查符合《船舶登記條例》規(guī)定的,船舶登記機關應當發(fā)給光船租賃登記證明書,并應當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17條的規(guī)定發(fā)給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在船舶登記簿上載明原登記國。
5、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
(1)船舶登記項目發(fā)生變更時,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和變更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2)船舶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時,原船舶所有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3)船舶抵押合同變更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船舶抵押合同變更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有關變更登記!
(4)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當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抵押權登記證書和經抵押權人簽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5)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和船舶失蹤,船舶所有人應當自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或者船舶失蹤之日起3個月內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和有關船舶滅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沒)、船舶失蹤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6)以光船條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船舶登記條例》第27條規(guī)定辦理光船租賃登記外,還應當辦理船舶國籍的中止或者注銷登記。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封存原船舶國籍證書,發(fā)給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特殊情況下,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可以發(fā)給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中止或者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7)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出租人應當自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光船租賃合同或者終止光船租賃關系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光船租賃注銷登記。
以光船條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還應當提供承租人所在地船舶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船舶國籍證明書或者將于重新登記時立即注銷船舶國籍的證明書。
經核準后,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注銷其在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和船舶登記簿上的光船租賃登記的記錄,并發(fā)還原船舶國籍證書。
(8)以光船條件租進的船舶,承租人應當自光船租賃合同期滿或者光船租賃關系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光船租賃合同、終止光船租賃關系的證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以光船條件從境外租進的船舶,還應當提供臨時船舶國籍證書。
經核準后,船籍港船舶登記機關應當注銷其在船舶登記簿上的光船租賃登記,收回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并出具光船租賃登記注銷證明書和臨時船舶國籍注銷證明書。
二、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作為船舶所有權人所面臨的特殊風險
1、出租人作為船舶所有人面對船舶優(yōu)先權人的風險
船舶優(yōu)先權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債權人所享有的一種以船舶為主要標的的,具有較高受償位次的擔保物權。根據我國《海商法》第22條的規(guī)定,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項目有:
(1) 船長、船員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編人員根據勞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勞動合同所產生的工資、其他勞動報酬、船員遣返費用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給付請求;
(2)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3)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guī)費的繳付請求;
(4)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
(5)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
上述債權在船舶日常營運中發(fā)生的可能性相當大。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由于船舶完全處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船舶優(yōu)先權的產生具有某種隱秘性,即只要有相應的海事債權發(fā)生該種擔保物權就相應產生而不需公示。船舶優(yōu)先權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出租人對船舶的處分,并會降低船舶價值。
由于船舶優(yōu)先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出租人不可能通過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做出約定,而規(guī)避船舶優(yōu)先權的發(fā)生。雖然在我國《合同法》第246條規(guī)定:“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钡捎凇逗I谭ā废祵偬貏e法,根據特別法優(yōu)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關于船舶優(yōu)先權的規(guī)定仍具有優(yōu)先適用的效力。
船舶優(yōu)先權人行使優(yōu)先權,扣押船舶之后,如果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愿提供擔保,則船舶很有可能面臨被法院拍賣的風險。雖然,要求出租人提供擔保很不公平,但如果出租人不提供擔保,在船舶被法院拍賣而致使出租人喪失船舶所有權的情況下,其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將處于一種更為危險的境地。
那么,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護出租人的利益呢?筆者認為,對于我國《海商法》第22條規(guī)定的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海事請求,出租人應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預先繳納一定數目的保證金,并約定出租人在發(fā)現船舶之上附有優(yōu)先權時,或船舶優(yōu)先權人通過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時,有權從保證金中優(yōu)先支付受船舶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對不足部分仍可向承租人追償;若保證金留有余額則可沖抵出租人對承租人的租金債權。這樣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租人在船舶優(yōu)先權人扣船時處于尷尬境地。
另外,某些受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項目(如船員遣返費用的給付請求、在船舶營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海難救助的救助款項的給付請求、船舶在營運中因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賠償請求等)產生的賠付風險屬于船東互保協會承保之列,此時出租人可以通過保險方式解決對受優(yōu)先權擔保的債權人的賠付問題,即出租人作為船東加入船東互保協會,來規(guī)避這些賠付風險。入會費用和保險費作為融資風險成本攤入租金之中,由承租人承擔。
2、出租人作為船舶所有人面對船舶留置權人的風險
除船舶優(yōu)先權外,船舶留置權也對出租人的所有權構成威脅。
我國《海商法》將船舶留置權定義為:“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時,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證造船費用或者修船費用得以償還的權利!奔粗灰齑恕⑿薮嗽诤贤硪环轿绰男泻贤瑫r,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論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為合同另一方(債務人)所有。
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雖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權,但船舶一直處于承租人的掌控之下,修船人在承租人拒付修船費用的情況下,即可行使船舶留置權?梢哉f,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較之一般動產設備融資租賃的出租人在面對留置權人時更為不利。
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guī)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權時,船舶融資租賃中的出租人是無法以船舶所有權人的身份進行抗辯的。此時出租人大致有三種可能的解決辦法:一是向修船人給付修船費用,修船人則將船舶返回給承租人,承租人繼續(xù)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而出租人再向承租人追償相關費用,或是以違約為由取回船舶:二是對于修船人留置船舶置若罔聞,任由修船人對船舶進行處理,而直接向承租人要求賠償;三是以船舶所有權人身份請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還拍賣船舶受償后的余額,對于出租人自身的其余租金損失則作為債權向承租人求償。出租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加以選擇。
3、出租人作為船舶所有人所面對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風險
在船舶融資租賃中出租人還有可能面臨船舶發(fā)生油污損害而產生的巨額賠償風險!按坝臀蹞p害”系指船舶在正常營運中或發(fā)生事故時,逸出或排放油類貨物、燃料油或其他油類物質,如廢油、油類混合物,在運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產生的財產損害或人身傷亡,包括事故發(fā)生后,為防止或減輕此種損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費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種措施而造成的近一步損害。
由于油污損害不同于其他的對第三方的損害,其遭到損害的往往是一國的水域自然環(huán)境、生態(tài)環(huán)境,在受損之后需要特別的保護與補償。因此在船舶油污損害責任的承擔上,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均將責任承擔者指向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擁有船舶所有權使其承擔了潛在的風險。
為此,在船舶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應及時投保油污責任險(對某些大型船舶而言該種保險是強制性的),以減輕出租人在油污損害之后的賠付壓力,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保費由承租人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