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讀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37條規(guī)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薄耙蕴摌嬜赓U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改變了《融資租賃司法解釋》關于對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的做法,但租賃物無法明確是否屬于“虛構租賃物”的立法態(tài)度、司法態(tài)度尚不得知。既往的判例如何認定出資租賃物無法明確的融資租賃合同性質呢?本文通過最高法院的一則典型案例進行分析。
裁判要旨
售后回租業(yè)務中,如不存在租賃物所有權憑證、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租賃物保險憑證等有效證據證明租賃物真實存在可區(qū)分,僅有設備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等財務數據,租賃物無法明確,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為借貸關系。
案情簡介
一、2011年6月20日,X公司與H公司、L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H公司將其擁有所有權的租賃物轉讓給X公司,再由X公司將租賃物出租給H公司和L公司使用。
注:已將案例中的具體公司進行模糊處理(下同)。
二、三方確認并簽署《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
三、H公司、L公司自2011年9月20日至2013年6月20日,已支付八期租金,自2013年9月20日第九期起欠付租金。
四、X公司向天津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H公司、L公司向其支付到期未付租金112734901.2元及違約金。一審天津高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真實有效,H公司、L公司應按X公司要求支付租金和違約金。
五、H公司、L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最高法院認為三方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為借貸關系,H公司、L公司應償還80136388.92元本金及利息、違約金。
裁判要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X公司與H公司、L公司是否構成融資租賃關系。H公司和L公司認為租賃物的價值就是租金本身,合同中約定的租金體現的不是租賃物的購買價值及出租人的出租成本的利潤,而是承租人借用資金的利息成本,屬于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一審天津高院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的內容并不違反有關融資租賃合同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二審最高法院則認為案涉融資租賃關系中的租賃物無法確定,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為借貸關系。
其一,《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僅載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而未載明具體的租賃物名稱及型號,《租賃物清單》僅列明了租賃物的供貨商、租賃物名稱、入賬金額入賬時間、已提折舊及賬面凈值。而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系財務記賬方式,供貨商及設備名稱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
其二,合同約定:H公司須在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提交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原件、租賃物保險憑證原件(若有),X公司認為證明H公司擁有租賃物完整所有權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資料;X公司在檢查完畢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H公司加蓋公章的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X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未提交上述書面文件,無法證明租賃物的真實存在并發(fā)生所有權轉移。
其三,X公司未提供其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時對租賃物進行過實物檢視、租賃物的現狀及存放地點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特定租賃物真實存在的證據。
綜上,僅憑《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尚不足以證明存在能與《租賃物清單》所列租賃物一一對應的特定租賃物,也不足以證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三方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一、虛構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睹穹ǖ洹返谄甙偃邨l規(guī)定:“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备鶕摋l規(guī)定,“虛構租賃物”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應當被認定無效,改變了《融資租賃司法解釋》關于對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的做法,但這其中需要明確以下幾個問題:
1. “租賃物無法明確”是否屬于“虛構租賃物”?在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中,諸多交易涉及生產線、生產設備作為租賃物,因難以與其他設備明確區(qū)分,被法院認定為租賃物無法明確,將融資租賃關系認定為借貸關系進行處理。我們分析, “虛構”一詞強調租賃物客觀不存在,而租賃物無法明確指租賃物客觀存在但無法明確,區(qū)別于租賃物客觀不存在。
2. “租賃物未轉移”是否屬于“虛構租賃物”?在售后回租型融資租賃中,幾方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但未辦理租賃物所有權轉讓手續(xù),此種情況多被法院認定為名為租賃實為借貸。我們分析,從回歸融資租賃本質的規(guī)制思路看,不轉移租賃物所有權可能被認定為虛構租賃物。
3. “租賃物價值遠低于買賣價格”是否屬于“虛構租賃物”?從既往的最高院案件看,如(2018)最高法民再373號案件,租賃物價值遠低于買賣價格,法院認定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實為借貸關系。我們分析,此種情況下,租賃物并不具有融資擔保的功能,從回歸融資租賃本質的規(guī)制思路看,可能被認定為虛構租賃物。
4. 《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均將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限定為固定資產,以超出監(jiān)管規(guī)則要求的租賃物進行融資租賃交易,是否屬于“虛構租賃物”?我們認為,現實交易廣泛存在以非固定資產作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交易,并且被法院認可,這種情況不會被認定為虛構租賃物。
二、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依《民法典》第760條判定租賃物的歸屬。具體規(guī)則為:雙方約定優(yōu)先,如無約定,租賃物歸屬于出租人,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三、僅憑設備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等財務記賬,無法使租賃物特定化,須提供租賃物所有權憑證、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租賃物保險憑證等有效證據。
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三十七條 當事人以虛構租賃物方式訂立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第七百六十條 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就該情形下租賃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是,因承租人原因致使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請求返還或者返還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效用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承租人,由承租人給予出租人合理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
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第四條 融資租賃合同被認定無效,當事人就合同無效情形下租賃物歸屬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租賃物應當返還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導致合同無效,出租人不要求返還租賃物,或者租賃物正在使用,返還出租人后會顯著降低租賃物價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租賃物所有權歸承租人,并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租金支付情況,由承租人就租賃物進行折價補償。
法院判決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的“本院認為”關于此部分的論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有關“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規(guī)定,租賃物客觀存在且所有權由出賣人轉移給出租人系融資租賃合同區(qū)別于借款合同的重要特征。作為所有權的標的物,租賃物應當客觀存在,并且為特定物。沒有確定的、客觀存在的租賃物,亦無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僅有資金的融通,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X公司與H公司、L公司于2011年6月20日簽訂的編號為CIBFL-2011-033-HZ的《融資租賃合同》,雖名為“融資租賃合同”,并就租賃物及租金等問題作出了明確約定,且附有《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但《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僅載明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而未載明具體的租賃物名稱及型號,《租賃物清單》僅列明了租賃物的供貨商、租賃物名稱、入賬金額入賬時間、已提折舊及賬面凈值。而入賬金額、時間、折舊、賬面凈值系財務記賬方式,供貨商及設備名稱尚不足以使得租賃物特定化。該合同第三條“租賃物的購買”與交付第2款約定:H公司須在合同簽訂當日向甲方提交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原件、租賃物保險憑證原件(若有),X公司認為證明H公司擁有租賃物完整所有權所需的其他必要文件、資料;X公司在檢查完畢上述材料后,留存租賃物所有權憑證原件、H公司加蓋公章的租賃物購貨合同、銷售發(fā)票及其他材料的復印件。根據該條約定,X公司亦可通過提供上述書面文件,證明合同所約定的租賃物真實存在,并轉移了所有權。但X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未提交上述書面文件,也未提供X公司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時對租賃物進行過實物檢視、租賃物的現狀及存放地點以及其他能夠證明特定租賃物真實存在的證據。故僅憑《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書》及《租賃物清單》尚不足以證明存在能與《租賃物清單》所列租賃物一一對應的特定租賃物,也不足以證明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故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三方當事人之間系融資租賃合同關系。對X公司有關租賃物實際存在、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系融資租賃合同的主張,因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因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案涉當事人之間有資金的出借與返還關系,而不足以證明存在實際的租賃物并轉移了租賃物的所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的規(guī)定,應當認定L公司與H公司、L公司之間系借款合同關系而非融資租賃合同關系。
案件來源
H煤焦有限責任公司、L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86號]
延伸閱讀
裁判規(guī)則:租賃物不真實或無法明確,不構成融資租賃關系
案例一: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Y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9)滬民終467號]認為:涉案《售后回租賃合同》因沒有證據證明合同項下的租賃物真實存在,不符合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征。鑒于Y東公司已實際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融資服務,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取了涉案融資款項并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且Y公司并非經金融監(jiān)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故一審判決認定Y公司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Y公司雖無貸款資質,但并沒有以發(fā)放貸款作為其主營收入,系爭借款依法有效。
案例二:某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與J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初字第5657號]認為:本案涉案標的物并不符合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要求。本案所謂融資租賃的標的物記載于《設備清單》中。《設備清單》中1-621項一般都是通用名稱,且計量單位多為“批”!对O備清單》作為評估報告的附件,其中出現如:38綜合布線(163200元)、84停車庫改造(33800元)、116-143多次出現“購”,等等。上述諸如綜合布線、停車庫改造、電腦配件等已經難謂物權法上“獨立的物”,不能夠單獨轉讓。而且諸如家具、廚房設備、酒店用品等均系通用名稱,并不明確。此外,從第622-626五項來看,均系裝修設施,某金租公司和J公司均無法說出具體指何項動產。從發(fā)票上來看,主要是工程款、監(jiān)理費、裝修費等,實際是添附物的價值。上述五項裝修設施的價值占了近融資租賃標的價值的三分之二。從標的物本身來看,綜合上述兩點,本案《設備清單》標的物不符合物權法關于轉讓標的物的規(guī)定,同樣不符合回租式融資租賃標的物的要求,某金租公司根本無法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無法做到回租式融資租賃既“融資”又“融物”的要求,故本案法律關系上,并不能認定為回租式融資租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的規(guī)定,本案《融資租賃合同》僅符合了“融資”的要求,故應認定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借貸糾紛。本案案由亦應定為企業(yè)借貸糾紛。
案例三:Z租賃有限公司、T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Z資本管理有限公司、Z建設開發(fā)總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上海金融法院(2019)滬74民終208號]認為:融資租賃法律兼具“融資”和“融物”雙重屬性,其中“融物”性是其區(qū)別于借貸法律關系的關鍵屬性,融資租賃標的物具體明確應為“融物”屬性應有之意!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名稱、數量、規(guī)格、技術性能……”的規(guī)定,亦體現了法律對融資租賃標的物應當具體明確的要求。Z租賃公司用以證明標的樹木具體明確的證據主要是《融資租賃合同》附件
三《租賃物明細表》、租賃物照片、租賃物分布圖以及《資產評估報告書》,但上述證據中均無關于標的樹木具體栽種位置的描述,且資產評估范圍僅以其附件8綠化占用土地使用權證滬房地奉字(2006)第008171號對應區(qū)域為證,而按照Z租賃公司和T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陳述,標的樹木栽種區(qū)域對應三張產權證,因此資產評估的范圍不能反映標的樹木的實際栽種位置。實際上,由于評估人員現場勘察時發(fā)現苗木數量多、種植密集,且存在套種現象,無法人工清點解決,故并未采用現場實物清點的方式確定待評估資產的范圍,而是以委托人提供的苗木清單為基礎進行價值測算,其在評估報告中亦聲明對樹木數量的真實性不負責,僅對單價負責。
由此可見,目前僅可知標的樹木的總數以及大概栽種的區(qū)域,卻無法明確樹木具體栽種的位置和對應的數量,如此狀態(tài)的租賃物標的難為明確。系爭《融資租賃合同》缺乏融物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币粚彿ㄔ赫J定其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款,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