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資租賃合同交易中,保證金的運用非常普遍。但是保證金并沒有形成統(tǒng)一嚴格的法律概念,也沒有法律對保證金的性質做出如定金一樣的規(guī)定。那么我們該如何理解保證金呢?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與大家一起學習并分享:
一、保證金的具體作用或形式多樣化,其法律性質應當根據(jù)保證金合同或保證金條款的約定來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44號)第一百一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是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中明確提出保證金說法的規(guī)定。由此規(guī)定,我們可以看出保證金可能是定金。融資租賃交易中的保證金根據(jù)其功能或效用來講一般分三種:

1締約保證金
融資租賃交易往往涉及的主體多,資金量大,利息和手續(xù)費等計算復雜,且締結合約的期限一般比較長。融資租賃合同的配套法律文書比較多,一般的融資租賃交易可能會涉及以下合同:融資租賃意向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或直租)、買賣合同、保證合同、保證金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鑒于其法律行為及簽訂行為的復雜性,又或者簽約主體選擇的復雜性,各方往往會在最早簽訂的合同里約定繼續(xù)履行其他文書的簽約義務,并要求繳納一定的保證金,以擔保能夠繼續(xù)其他文書的履約義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再約定雙倍返還義務。則締約保證金應當認定為定金。

2履約保證金
融資租賃交易中,交納保證金的一方一般均為承租人,這是承租人在合同締結過程中的弱勢地位所致,也是因為與出租人相比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長期持續(xù)的租金給付義務,而出租人支付租賃本金或購買租賃物價款的義務往往是一次性或短期內(nèi)必須履行的義務。所以為了給出租人爭取主張權利的緩沖期,往往雙方在締結合約時就確定,由承租人繳納一定的保證金,在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時,出租人可以直接從保證金中進行扣除。當然,在承租人有其他違約行為需要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也可以從保證金中進行扣除,并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時間內(nèi)補足。如此設置的保證金很明顯是為了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故可稱之為履約保證金。

3回購保證金
在直租業(yè)務中,常常會有要求出賣人或廠商回購的條款,而回購的保證金就是為了確;刭徣伺c承租人共同履行回購義務而交納的保證金,在其不履行回購義務時作為違約金或者抵作回購款。

但是,實踐中不止這幾種保證金,當然也有保證金含有以上全部內(nèi)容的約定,所以最終確定保證金的用途還是要根據(jù)合同條款的描述,以內(nèi)容去判斷保證金設計的根源或原理,綜合各種因素去考量和認定融資租賃合同中保證金的性質。

二、不同保證金在發(fā)生糾紛時的處置方案

1締約保證金的處置
締約保證金往往兼具定金的性質,給付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保證金往往不予返還;接受保證金的一方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則應當雙倍返還保證金。但是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是承租人繳納保證金,且出租人往往會利用締約優(yōu)勢,排除雙倍返還義務,且描述有合理的解釋。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下不能以定金規(guī)則等同適用保證金,而應以約定優(yōu)先。

2履約保證金的抵扣
(1)未約定抵扣順序的優(yōu)先抵扣先到期的債權,同時到期的優(yōu)先抵扣無擔保債權,同等債權同時到期的按比例抵扣,有約定的應當按約定順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shù)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yōu)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yōu)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蛘邠(shù)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shù)額相同的,優(yōu)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shù)膫鶆栈蛘咔鍍數(shù)殖漤樞蛴屑s定的除外!

(2)有主債務和利息或費用之分的,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法定順序抵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一)實現(xiàn)債權的有關費用;(二)利息;(三)主債務!

(3)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優(yōu)先抵扣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據(jù)此,有法院認為,在承租人違約不能按時支付租金時,出租人應當以保證金抵扣租金,而不能任由租金產(chǎn)生違約金,且違約金的約定明顯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時,更加不能任由違約金發(fā)生。筆者對此觀點持保留態(tài)度,認為違約金或滯納金本身并不是損失的擴大,而是對違約者的懲罰。但也有人認為違約金過高其實就是罰息的過高,罰息過高有悖于民間借貸的利息不能高于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之規(guī)定,且融資租賃中的售后回租的本質就是借貸,故應當先行抵扣租金,不能任由租金發(fā)生違約金或滯納金或罰息,而用保證金抵扣。筆者對此也不認同。

3回購保證金的處置
回購款本質上是租賃本金的一部分,設置回購保證金的目的一般也是為了保證租賃本金的安全。所以回購保證金一般來說當然是抵扣回購款,不是用于抵扣利息、滯納金、違約金之類。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也應當遵循當事人的約定,因為當事人的約定最能反映本意,以本意為準才能使合同回歸交易者的本心,才最可能實現(xiàn)真正意義的公平。

以上關于保證金的描述探究不全,剖析也不夠深,因實踐所得有限,理論學習不足,謹以之拋磚,盼得批評以成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