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齊精智律師提示名為保理、融資租賃、貿易實為借貸時,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
  
  本文不惴淺陋,分析如下:
  
  一、名為保理、融資租賃、貿易實為借貸時,保證人應再承擔擔保責任!
  
  1、擔保人明知主合同名為買賣實為借貸,應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借貸并無不當。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有色國貿公司與丁清控制張家港保稅區(qū)中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簽訂《公司產品購銷合同》買進乙二醇,又賣給丁清為法定代表人的常州浦源公司,除單價略有上浮外,合同簽訂的時間、內容、數量等基本相同,這不合常理。
  
  《公司產品購銷合同》雖名為買賣合同,且包括了產品名稱、質量、價格、延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內容,但除常州浦源公司的貨物收據、銀行轉賬匯款票據、常州浦源公司結算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等證據之外,缺少相應的貨物倉單。在浙江省臺州市椒江區(qū)公安分局對丁清以及常州浦源公司員工蔣明、束玉萍、陳立秀、李蕾的訊問、詢問筆錄中,丁清等人供述,常州浦源公司與愛華集團公司想從有色國貿公司貿易融資的串通意思表示非常明確,即虛構業(yè)務,由張家港保稅區(qū)中實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賣乙二醇給有色國貿公司,有色國貿公司再虛構賣貨給常州浦源公司,把有色國貿公司的資金套出來。二審判決綜合全案證據,以及交易背景等情況,認定本案所涉合同名為買賣合同,實為企業(yè)融資借款合同,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主張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是以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法律關系錯誤為前提。
  
  如上所述,二審判決認定案涉法律關系為借款關系,愛華集團公司等擔保人對常州浦源公司以訂立連環(huán)《公司產品購銷合同》的方式向有色國貿公司借款的事實是明知的,其出具最高額擔保合同系真實意思表示,據此適用相關法律認定債務人以及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案件來源:(2017)最高法民申1542號。
  
2、“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僅僅是法律關系性質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應按企業(yè)間借款合同判斷合同效力進而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裁判要旨:主合同應認定名為融資租賃,實為企業(yè)借貸糾紛,該認定僅是法律關系性質的定性,并未否定合同效力,亦未改變主合同債務人所應負擔的債的同一性。因此,主合同有效,對應的從合同《保證合同》及《質押合同》亦為有效合同。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民二終字第109號二審民事判決書。
  
  3、保理合同被認定為借貸法律關系,保證人應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理銀行承擔保證責任。
  
  裁判要旨: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處理。雙方簽署《保理融資業(yè)務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是成立借貸關系,因此應以借貸關系確認該合同的效力,即《保理融資業(yè)務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保理融資業(yè)務合同》有效,且《保證合同》不存在法定無效的情形,應依法認定《保證合同》合法有效。保證人主張其是為保理法律關系提供擔保,不是為借貸法律關系提供擔保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在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莊分行、盧廣鳳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2021)最高法民申208號】
  
  二、擔保人不知曉“名為買賣實為借款”的,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裁判要旨:案涉保證人出具《保證書》同意就買賣合同及其所有附件項下買受人所負債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但案涉合同系名為買賣、實為借款合同法律關系,由于買賣合同與借款合同的性質不同,借款合同項下的擔保人擔保負擔明顯大于買賣合同項下?lián)H说呢摀。在沒有明確告知擔保人的情況下,合同性質的變更,直接影響擔保人對擔保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保證人不應承擔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仲利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青島森逸國際船舶服務有限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2021)最高法民申2034號】
  
  綜上,名為保理、融資租賃、貿易實為借貸時,保證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司法實踐中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