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tǒng)的內燃機汽車存在一塊蓄電池,作用是為照明、空調、車上電子設備、發(fā)動機啟動供電用的。車上還有個部件叫油箱,是裝汽油、柴油用的,為發(fā)動機提供燃料。 新能源汽車,也叫電動汽車,將內燃發(fā)動機換成了電機,將油箱換成了蓄電池,為電機供電。這塊蓄電池,又稱新能源汽車電池、動力電池等。 隨著新能源汽車的發(fā)展,有人推出車電分離模式,即:電池可以隨時更換,同汽車不再連接為一個整體,并且有人想像這種更換可以像在商場掃碼租個充電寶一樣方便。本文不討論技術,只討論合規(guī)。新能源汽車電池作為適格租賃物,至少需要滿足產權清晰這一條件,即最少要有獨立的產權。 但目前我國政策還無此政策。全球也無此政策。 在所有的交通工具中,交通工具中的一部分可以獨立擁有產權的是飛機發(fā)動機、貨車的掛車【火車應該也有獨立產權的掛車】,除此之外,交通工具都是按整體進行登記的。 新能源汽車電池從政策上,不能作為商品單獨出售。物品擁有獨立產權的前提是可以單獨出售,而電器設備單獨作為民用商品出售,需要經過國家很多部門備案或審批。 從技術發(fā)展上,技術的發(fā)展會導致電池交易模式的變化,以及電池淘汰率的上漲,對于不穩(wěn)定的物品,不宜作為租賃物。 故新能源汽車電池作為適格租賃物,該結論目前不成立,以后也難以成立。 最終還是要以國家政策為導向判斷此事,法院是適用法律的機構,只要國家法律法規(guī)政策支持,法院會適用相應規(guī)定對其作出適格租賃物的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