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5年-2021年度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據檢索報告 |
發(fā)表時間:2022-5-16 20:45:43 文章來源:互聯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1203 |
前言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融資工具,在經濟活動中廣泛應用。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涉及的經濟主體比較多,伴隨著整個行業(yè)的發(fā)展,其在交易市場上的法律風險也日益凸顯。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也頻頻發(fā)生,且呈現出類型多樣、案件復雜等特點。為此,我們團隊針對四川省法院2015年-2021年度審理終結的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從地域分布、案件數量、法院審級等方面通過檢索,制作如下數據檢索報告。 一、法律案例檢索 四川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數量隨時間分布逐年增加,2018年之前增長速率較高。而在2018年增長速率最低為-1.23%。自2019年開始增長速率又逐漸升高。主要原因在于融資租賃活動與經濟發(fā)展關聯密切,且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從四川省地域分布來看,當前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主要集中在成都、德陽、達州、綿陽、南充。成都市作為省會城市,數據尤為突出,全省占比超過60%,排在第二的德陽作為中國重大技術裝備制造業(yè)基地,制造業(yè)發(fā)達,故融資租賃活動也較為活躍。前五位城市占比總計超過90%。 從四川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審理法院層級來看,超過90%的案件集中在基層法院。 在我們本次檢索的四川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二審案件占檢索案件總量的10%,再審案件占比僅2%。由此可見,近年來,四川省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上訴率不高,多數案件一審宣判后,當事人息訴服判。 在本次統(tǒng)計的數據中,案件一般采用判決或者裁定的形式審結糾紛,判決形式占比最高接近60%。 在本次檢索的案件中,金額區(qū)間分布主要集中在1-10萬元,占比超過60%。 二、融資租賃關系的認定 2019年公布的《四川省地方金融監(jiān)督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融資租賃公司作為地方金融組織,依照有關規(guī)定可以采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委托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后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分編融資租賃合同章節(jié)共包括26個條款,其中部分內容對融資租賃交易實務操作產生了較大影響。2020年6月,銀保監(jiān)會發(fā)布了《融資租賃公司監(jiān)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融資租賃公司等機構由中央制定統(tǒng)一規(guī)則,地方負責實施監(jiān)管。同時對于融資租賃公司的具體業(yè)務范圍,管理辦法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兩個維度進行規(guī)定。 融資租賃行業(yè)發(fā)展中不可避免地出現經濟風險、運營風險、信用風險、金融風險等。上述的風險因素也造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頻發(fā)。從法律訴訟風險角度,我們對融資租賃合同的構造和融資租賃的風險認識更為深刻。結合融資租賃的現狀,為更好地化解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所帶來的風險,關于融資租賃關系的認定提醒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物性質 。1)租賃物為不動產的情況 對于租賃物包括廠房、設備在內的融資租賃合同,通常認定構成融資租賃關系。理由是,此類租賃物符合銀保監(jiān)會及商務部有關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的規(guī)定,也符合通過融資租賃支持實體經濟的產業(yè)政策。 以融資租賃合同的方式取得商業(yè)地產的使用權,并實際占有使用租賃物,出租人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在其物權擔保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提供融資便利,并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也并非政府房地產調控政策的調整對象和目標,故不應以其租賃物為不動產而否定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和效力。 。2)以權利作為租賃物的合同性質 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是以收費權、商標權、專利權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一般不構成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應按照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確定合同的性質、效力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物一般應為有體物。租賃物作為認定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依據的前提是其真實存在并能夠特定化。同時,租賃物的交付及所有權的轉移是不可缺少的環(huán)節(jié)。若租賃物無法特定化,缺乏明確的指向性,則融資租賃合同可能因缺乏租賃物,不能成立融資租賃法律關系。 2、租賃物價值 融資租賃的標的物需要起到擔保租賃債權的作用。這就要求租賃物的價值匹配其作用。若租賃物的價值過分偏低,則只有融資需求而沒有融物需求,實務中通常不會認定為融資租賃關系。 3、租金構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融資租賃中支付的租金除了包括租賃物購買價款及其利益之外,一般還包括其他成本,如保險、正常維修和保養(yǎng)費以及一定的稅務成本。實務中對于合理利潤可參考行業(yè)慣例、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租金構成的核心要素是“購買成本+合理利潤”,其性質并非租賃物的使用對價,而是資金融通的對價。 4、合同權利與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比谫Y租賃中一般涉及三方主體,即出賣人、出租人、承租人。 民法典747條至751條約定了三方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其中租賃物的瑕疵責任由承租人請求出賣人承擔;租賃物造成的侵權責任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的維修義務由承租人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風險由承租人負擔。 5、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及效力 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行為模式,極其容易與借款合同混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和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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