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迎盛會、鑄忠誠、強擔當、創(chuàng)業(yè)績”主題學習宣傳教育實踐活動和“建設國際一流國家租賃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的工作目標,著力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huán)境,更好地回應融資租賃行業(yè)發(fā)展,近期,濱海新區(qū)法院正式設立“東疆智薈”司法審判成果示范引領資源庫,集成法庭專業(yè)化審判成果,促進個案裁判成果實時轉化,并篩選出十個典型案例,現(xiàn)予以發(fā)布。
目 錄
1融資租賃一站式多元解紛建設助力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再升級
2電子簽約合同效力的判斷與認定
3有效司法約定送達地址的認定
4行為人以已注銷主體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5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司法認定
6租賃物價值確定方式有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認定
7租賃物可分的,出租人可主張部分合同加速到期、部分合同解除
8部分租賃物虛構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別處理融資租賃和借款法律關系
9出租人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10出租人向征信機構不當報送承租人“不良信息”的,應承擔刪除責任
案 例 一
融資租賃一站式多元解紛建設助力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再升級——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與馬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申請人馬某(合同乙方、承租人)與申請人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以售后回租形式以車輛為標的物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合同簽訂后,被申請人馬某未按照合同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雙方發(fā)生爭議。申請人起訴要求被申請人償還全部欠付租金并支付違約金,本院立案部門在收到當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后,第一時間聯(lián)系到雙方當事人,了解到被申請人因為家庭變故發(fā)生逾期,并表示正在積極籌措資金償還申請人相關款項,立案人員在雙方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將案件導入到東疆多元化糾紛共治中心,由第三方調解組織開展訴前調解,考慮到被申請人身處異地,路途遙遠往來天津不便,第三方調解組織于2021年5月27日采用互聯(lián)網(wǎng)遠程調解方式主持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訴前調解協(xié)議,申請人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請,請求對訴前調解協(xié)議予以司法確定。
裁判結果
法院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經(jīng)審查于當日立案受理,當日將案件導入快審團隊,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方式開庭審理,承辦法官經(jīng)審查認為,當事人達成的訴前調解協(xié)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xié)議的法定條件,遂當日出具裁定書對調解協(xié)議的效力予以確認,當日結案。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推進融資租賃糾紛多元解紛機制和現(xiàn)代化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提升自貿區(qū)解決糾紛和訴訟服務能力水平、全力打造法治化營商環(huán)境的典型案例。立足于國家租賃創(chuàng)新示范區(qū)的功能定位,深化府院聯(lián)動機制,與東疆管委會合作建設符合融資租賃產業(yè)特色及配套司法服務需求的“東疆多元化糾紛共治中心”,不斷為行業(yè)發(fā)展輸出專業(yè)化解紛方案,提升解紛效能。一是圍繞融資租賃支柱產業(yè),建設專業(yè)化解紛力量。成立之初便吸納5家專業(yè)化解紛組織入駐,涵蓋調解、公證領域,立足融資租賃糾紛實際,制定符合融資租賃業(yè)務發(fā)展實際的法律服務方案。二是注重分調裁審程序對接,構建前端對接+專業(yè)調解+司法確認的全鏈條解紛新機制。三是信息技術與人工智能相結合,形成針對融資租賃糾紛特點的多元解紛技術新模式。結合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分處全國各地的實際特點,利用現(xiàn)代化科技手段,實現(xiàn)在訴訟各個階段均可以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方式進行訴訟活動,真正實現(xiàn)“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通過一系列多元解紛建設工作新舉措,以最快速、最合理的方式化解糾紛,完善各機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
案 例 二
電子簽約合同效力的判斷與認定——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韋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1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韋某簽訂電子版《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合同約定被告以售后回租方式向原告承租小型轎車一輛,合同還約定了協(xié)議價款、租賃期限、每期租金金額、留購價等內容。被告簽署了《面簽確認函》,確認被告本人與原告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的電子版合同。2018年5月21日,原告支付了租賃物協(xié)議價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電子形式的《資金收據(jù)》和《租賃物接收確認函》,確認已收到融資款項及租賃物。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韋某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且經(jīng)催告后仍不履行給付義務,故原告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并要求被告賠償損失。被告辯稱其與原告不存在融資租賃合同關系,未通過電子簽約方式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未在案涉《售后回租賃合同》上簽字蓋章。針對被告的抗辯意見,原告提交某電子認證機構出具《數(shù)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證明“售后回租賃合同-韋某.PDF”文檔在電子簽名后未被篡改。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以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xiàn)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shù)據(jù)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因此,當事人可以簽訂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稱雙方簽訂電子合同,以數(shù)據(jù)電文的形式保存在服務器內,并提交《面簽確認函》予以佐證。原告另行提交電子認證機構出具的《數(shù)字證書簽名驗證報告》記載經(jīng)驗證的“售后回租賃合同-韋某.PDF”文檔在電子簽名后未被篡改。該證據(jù)系具有相關資質的獨立第三方出具,法院對該證據(jù)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jù)能夠形成證據(jù)鏈條,且相互印證,足以證實原、被告簽訂了案涉《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上述合同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原、被告成立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當事人理應恪守合同約定,對原告融資租賃公司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隨著數(shù)字化應用場景不斷豐富,與之相匹配的“在線無紙化簽約”模式也逐漸獲得融資租賃企業(yè)的青睞,促進了融資租賃電子簽約商業(yè)模式的蓬勃發(fā)展。但在司法實踐中,電子簽名與傳統(tǒng)的筆跡確認方式有顯著不同,在當事人對電子簽約真實性不予認可的情況下,法院如何認定電子合同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準確性成為難點。本案判決明確了應從主體核驗、簽署過程、認證存證等多方面對電子合同及簽名的效力進行審查。融資租賃企業(yè)在構建自身電子簽約體系時,應高標準謀劃各項簽約機制,確保電子簽名的可靠、有效,制作數(shù)據(jù)用于電子簽名時應屬于電子簽名人專用,確保簽署電子合同時電子簽名的制作過程應在簽名人控制之下,且簽署后對于電子簽名及合同數(shù)據(jù)電文內容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fā)現(xiàn)。本案通過司法實踐為指引確認電子簽約形式合同的效力提供了參考,有助于維護高效、便捷的電子化商業(yè)模式,激發(fā)融資租賃行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促進融資租賃數(shù)字化業(yè)務的規(guī)范發(fā)展。
案 例 三
有效司法約定送達地址的認定——原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6日,原告與被告張香某簽訂了《售后回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為出租人,被告張香某為承租人,原告根據(jù)被告張香某的要求向其購買租賃合同記載的租賃物東風牌輕型倉柵式貨車一輛,并回租給被告張香某使用,被告張香某向原告支付租金。其余被告分別與原告簽訂《保證合同》,承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案涉《售后回租賃合同》《保證合同》中送達條款均載有如下內容:1.雙方均確認本合同載明的送達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是有效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2.雙方確認上述送達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適用于所有訴訟階段,包括但不限于一審、二審、再審、執(zhí)行及督促程序等;3.雙方保證送達地址準確、有效,如果提供的地址不準確、不真實,或者不及時書面告知變更后的地址,或者拒收等使法律文書無法送達或未及時送達,自行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原、被告各方均在合同上填寫了自己的送達地址和聯(lián)系方式。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張香某未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各保證人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張香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遲延違約金,并要求其余被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法院受理后,按照各被告確認的送達地址、聯(lián)系方式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傳票等應訴材料,送達結果顯示被告張香某、駱某某未妥投。
裁判結果
案涉合同中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條款對送達地址的填寫要求、注意事項以及法律后果均作了明確說明,并以加粗字體、添加下劃線方式進行了特別提示,本院認定該條款合法有效。各被告填寫了自己的送達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本院據(jù)此向其送達,雖無法實際送達,亦應視為訴訟文書已有效送達,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典型意義
為提高司法送達質量和效率,越來越多的市場主體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司法送達地址。但在審判實踐中發(fā)現(xiàn)送達條款約定也存在著各種問題,如未以醒目字體特別提示,未告知填寫不準確、不真實的后果,未約定送達地址變更后的告知義務等。本案合同中送達條款的各項約定內容完備、明確,且以適當?shù)姆绞较虍斒氯诉M行了提示,符合法律、司法解釋等的規(guī)定,為實踐中各類市場主體約定送達地址提供了指引。2022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新修正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guī)定,經(jīng)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其收悉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該條款從立法上肯定了電子送達的效力,建議融資租賃企業(yè)應及時更新合同文本,除完善的約定司法送達地址外,還可增加電子送達條款,對電子送達方式、適用范圍、法律后果、變更告知等事項進一步細化,并進行提示和說明,不斷完善訴訟送達機制。
案 例 四
行為人以已注銷主體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原告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夏某某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被告夏某某開辦的個體工商戶“永定區(qū)某百貨店”于2017年9月30日注銷。2018年11月4日,被告冒用已經(jīng)注銷的“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名義與原告(出租人、甲方)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簽署了《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承租人(乙方)處載明主體為“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夏某某)”。甲方根據(jù)乙方的要求向其購買指定的車輛,并將所購車輛作為租賃物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乙方使用。租賃期間內乙方應將各期租金、留購價款及其他應付款項,按時足額向甲方支付。合同落款處有夏某某簽字捺印,合同騎縫處有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印章。2018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收款賬戶實際支付了協(xié)議價款96,701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電子版《資金收據(jù)》和《租賃物接收確認函》,確認已收到融資款項,接收了合同約定的租賃物。落款處有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印章及夏某某簽字捺印。原、被告就租賃物車輛辦理了抵押登記。《售后回租賃合同》開始履行后,被告僅給付了第1-11期租金,剩余12-36期租金未付,原告起訴被告夏某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被告賠償其遭受的損失。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案涉《售后回租賃合同》簽訂時,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已經(jīng)處于注銷狀態(tài),其已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夏某某在簽署合同時簽署自己的名字并捺印,同時加蓋了已經(jīng)注銷的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印章,從民事行為能力角度看,夏某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對簽署的文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結合原告提交的與本案融資租賃業(yè)務相關的其他文件的簽署情況,可以相互佐證證實夏某某與原告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及客觀事實,故本院認定原告實際與被告夏某某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雙方簽訂的《售后回租賃合同》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告具備從事融資租賃相關業(yè)務的行業(yè)許可,上述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支付了租賃物協(xié)議價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按時給付租金的義務,顯屬違約,原告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租賃物,并要求被告賠償其遭受的損失。對原告解除合同、確認所有權、返還租賃物、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了行為人以已經(jīng)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情形下的裁判規(guī)則。本案中,《售后回租賃合同》及其附件是夏某某以個體工商戶“永定區(qū)某百貨店”的名義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但簽訂合同時“永定區(qū)某百貨店”已被注銷,也就不可能成為該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并不能因此而簡單的認定該《售后回租賃合同》無效,還應該結合本案事實確定該合同的真正當事人,從而正確認定該合同是否已經(jīng)成立及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以行為人為當事人:……(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后,行為人仍以其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北景钢,在個體工商戶“永定區(qū)某百貨店”注銷后,失去了作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其經(jīng)營者夏某某仍以個體工商戶的名義對外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及相關附件,那么夏某某就成為了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受該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約束,發(fā)生糾紛時相對人可以向行為人夏某某主張權利。明確了合同的主體后,關于本案合同的內容,結合原告提交的與本案融資租賃業(yè)務相關的其他文件的簽署情況,可以相互佐證證實夏某某與原告訂立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系的意思表示及客觀事實,合同內容亦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當認定《售后回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案 例 五
無形資產作為租賃物的司法認定——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某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蘇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與被告某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售后回租賃合同》及《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其所有的某電視欄目著作權轉讓給原告并通過許可的方式租回使用。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對涉案租賃物價值委托評估機構進行了評估,雙方另就上述著作權于國家版權局進行了轉移登記備案。后被告在支付部分租金后未再按期支付,構成違約。原告訴至法院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留購價款及違約金并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到庭被告(保證人某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蘇某)則辯稱,不認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本案實際上是借款合同關系,不存在真實的融資租賃關系,故不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首先,從租賃物的性質來看,《合同法》并未對租賃物的性質加以限定,亦無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的適格性進行否定。本案《售后回租賃合同》以真實存在的電視欄目著作權作為租賃物符合“融資”、“融物”雙重特性,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而且,本案到庭被告對著作權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亦不持異議。其次,從租賃物的價值來看,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涉案著作權的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到庭被告對該估值不持異議,亦無相反證據(jù)證明租賃物的價值存在低值高估的情形。再次,從租金構成來看,根據(jù)涉案《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及《售后回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系由租賃物購買價款及合理利潤組成,符合法律規(guī)定。最后,從雙方的合同權利義務來看,《所有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某股份傳媒有限公司將涉案著作權轉讓給原告,且雙方已在國家版權局辦理了權利轉移變更登記,故涉案作品著作權已轉移至原告;被告某股份傳媒有限公司則享有涉案著作權的使用權并依約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金,符合融資租賃權利義務關系。綜上,法院認定了本案合同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天津法院作出的以無形資產作為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物的首份判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涉及無形資產融資租賃領域,法院秉承不輕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意思自治的司法理念,對行業(yè)創(chuàng)新業(yè)態(tài)加大關注,對新型審判問題加強研判,深入研究無形資產融資租賃業(yè)務走勢,并在此基礎上以調研形式明晰此類案件的審判難點及可融資性判斷、租賃形式、價值評估、租金、租期、合同權利義務、轉移登記備案等七大審查重點,不斷增強司法精準保障能力,以優(yōu)質高效的司法水平助力產業(yè)優(yōu)化升級。本案判決的作出,有利于回應市場和企業(yè)的訴求,推動融資租賃創(chuàng)新發(fā)展,通過擴大標的物的范圍來探索融資租賃新增長點,滿足不同市場主體的訴求。有利于發(fā)揮租賃服務實體經(jīng)濟的優(yōu)勢,化解中小微、雙創(chuàng)類、科技型等市場主體的融資難題。有利于推動金融創(chuàng)新,促進實體經(jīng)濟發(fā)展,進一步提升科技、文化和創(chuàng)意產業(yè)的成果轉化效能,充分發(fā)揮租賃服務實體經(jīng)濟發(fā)展的帶動作用。有利于促進知識產權成果轉化,鼓勵和保護創(chuàng)新,為科技成果轉化提供更多選擇,進而進一步激發(fā)市場主體的創(chuàng)新動力。
案 例 六
租賃物價值確定方式有失公允的,人民法院可不予認定——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與任某等人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2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合同甲方、出租人)與被告任某(合同乙方、承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雙方以售后回租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yè)務。租賃物為馳田牌車輛兩臺,每臺單價375,000元,本合同項下購買租賃物總價款為750,000元,租賃期數(shù)24期,第一期租金為28,760.91元,剩余第2-24期每期租金為26,734.35元,租金支付日分別是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的每月15日。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要求支付截至解除合同之日的到期未付租金及逾期利息,若租賃物的價值經(jīng)評估不足以彌補合同解除之日未到期租金、逾期利息及其他應付款項的,差價部分由乙方予以補足;評估價為設備發(fā)票初始金額/(N*360)*[n*360-(租賃物回收日-設備初始發(fā)票開具日)],其中,n為租賃物的折舊年限,租賃物為商用車、乘用車、工程車、農用車則n=2,N表示融資租賃年限,單位年。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第1-7期租金,第8期起欠付。其中一臺車輛于2020年7月1日由原告收回,于2020年7月25日另行處置售賣,處置價格為157,000元;另一車輛于2020年12月18日由原告收回,于2021年1月20日另行處置售賣,處置價格為112,500元。原告提起本次訴訟,提出解除融資租賃合同、賠償損失等訴訟請求,損失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費用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租賃物價值以處置價格計算。被告未到庭參加訴訟。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原、被告雙方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未按合同約定履行按時給付租金的義務,構成違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因被告存在違約,應賠償就此給原告造成的損失,損失賠償范圍為全部未付租金、違約金與收回租賃物價值的差額。關于已收回兩臺車的價值確定,合同中雖然約定了評估價格計算方式,但約定折舊年限過短,通過該公式難以反映車輛的實際價值,不應采用,本案原告對于案涉兩臺車輛,收車時間相距約半年,根據(jù)原告主張的車輛價值計算方式難以公平合理的確定車輛價值,根據(jù)原告提交的證據(jù)難以反映處置價格系市場價格,故本院無法對原告主張的租賃物價值計算方式予以采納。
典型意義
融資租賃合同解除后,租賃物的價值關系到出租人損失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第十二條規(guī)定,承租人與出租人對租賃物的價值有爭議的,可按照以下方式確定:融資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可參照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折舊以及合同到期后租賃物的殘值確定;前兩種方式確定的租賃物價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出租人或承租人的申請啟動評估、拍賣程序。據(jù)此,人民法院應首先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但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租賃物價值明顯不合理,嚴重偏離實際價值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納。
在出租人訴前已自行收回租賃物并處置完畢的情形下,此時應首先由出租人就處置價格的公平合理性進行舉證,如因舉證不能導致?lián)p害賠償范圍無法確定的,則要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如出租人能提供證據(jù)證明處置價格公平合理,則處置價格可以作為租賃物的價值。承租人抗辯處置價格嚴重偏離租賃物實際價值的,應提供相應的證據(jù)。
本案判決指引了合同解除情形下租賃物價值的審查和確定方式。建議融資租賃企業(yè)在合同中設置科學、公平、合理的租賃物價值確定條款。出租人如要采取轉賣的方式處置租賃物,宜在締約時對轉賣條款進行重點提示和說明,并在處置過程中確保處置價格公平合理。
案 例 七
租賃物可分的,出租人可主張部分合同加速到期、部分合同解除——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訴被告張某某、劉某、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日,原告某融資租賃(天津)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某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售后回租》,原告為出租人,被告張某某為承租人,被告劉某、被告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簽署保證合同。合同項下租賃物包括牽引車五輛,掛車五輛,十臺車合并支付租金,并收取了保證金。后原告依約支付了融資價款。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張某某支付了第1-5期租金及第6期部分租金后開始逾期,被告劉某、被告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亦未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后原告收回了案涉租賃物中的兩輛牽引車及兩輛掛車,并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該四輛車的相應合同條款,同時要求其余未收回六輛車的租金加速到期,被告劉某、被告濟南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本案中原被告雙方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系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原告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支付了案涉租賃物的融資款并完成交付,被告未按約定支付租金,顯屬違約。對于原告主張已收回四輛車對應的合同部分解除,并要求配合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手續(xù)的,同時主張未收回六輛車的租金加速到期,符合合同和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支持,相應的已付租金及保證金也應當合理分配。
典型意義
本案中,案涉租賃車輛系獨立運營單元,彼此之間不具有使用上的依賴性和配套性,即使分割開來,承租人的租賃目的依然得以實現(xiàn),且型號規(guī)格、租賃物價值、新舊程度等均基本相同,因此可以分開計算租金,對原告同時主張租金加速到期和解除合同予以支持。但并非所有的汽車融資租賃案件均可同時主張部分租賃物租金加速到期、部分租賃物解除,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若單一融資租賃合同項下有多個租賃物,彼此之間相互獨立發(fā)生作用,針對部分租賃物解除相應合同部分并不影響合同訂立目的和合同履行效果的,不能機械地適用《民法典》第752條,應當予以支持。若存在數(shù)個融資租賃合同,對應不同的租賃物,彼此之間無合同上的關聯(lián)性;或訴請部分租賃物解除合同并收回影響到整體使用性能的;或承租人能夠舉證證明部分租賃物解除合同并收回將影響到合同訂立原意的,此時不應支持同時主張部分租賃物租金加速到期、部分租賃物解除。
本案的判決結果在兼顧承租人對租賃物平靜占有權利下,最大程度保障了出租人的合法權益。本案對案涉租賃物的處置、已付租金的分配符合公平原則,同時能加速租賃物的流轉,實現(xiàn)既定使用價值,盤活市場資源。
案 例 八
部分租賃物虛構的,可在同一案件中分別處理融資租賃和借款法律關系——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田某、劉某、趙某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田某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田某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原告融資租賃二十臺車,車輛的原出賣方為某汽車貿易公司,簽訂合同時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被告劉某。原告主張為擔保《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被告劉某、趙某簽署并向原告出具了《連帶責任保證書》。經(jīng)審理查明,《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二十臺車中僅有八臺進行了機動車所有權人登記和實際交付,十二臺車沒有在車管所進行登記。合同履行過程中田某僅支付了保證金和部分租金,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原告收回了八臺車輛中的四臺并自行進行了處置,訴訟中經(jīng)調解各方當事人就收回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劉某簽署《連帶責任保證書》時承租人姓名和《融資租賃合同》編號處均為空白,原告為提起本案訴訟補填了此兩項內容,經(jīng)鑒定該保證書上趙某的簽字非本人所簽;庭審時《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已到期。原告訴請被告田某支付《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全部未付租金和相應的違約金,并要求劉某、趙某對田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人民法院應結合標的物的性質、價值、租金的構成以及當事人的合同權利義務,對是否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作出認定。對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但實際不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本案名稱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契約項下,僅有部分租賃車輛真實存在并完成所有權轉移,此部分應構成融資租賃法律關系。承租人雖然就其余車輛出具了交車確認單,但無證據(jù)證明車輛實際存在,就此部分雙方之間成立借款法律關系。案涉《融資租賃合同》實際包含融資租賃和借款兩種法律關系,兩種法律關系中的租金、借款數(shù)額、已還款數(shù)額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均應當按照《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確定。對于田某已支付的款項,依法應當先沖抵無擔保的借款關系項下的借款本息,再沖抵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租金和損失。就已收回的四臺車,雙方已就車輛價值協(xié)商一致,原告和田某之間的融資租賃關系已于收車時解除,原告只能主張解除后的損失,即未付租金、違約金與所收回車輛價值的差額;就未收回的四臺車,租賃支付期間已屆滿,原告有權主張未付租金及違約金。本案不存在合同無效情形,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案涉名稱為“融資租賃合同”的法律關系性質問題,屬于司法審查確認的范疇,不影響保證人依約承擔合同義務,且劉某作為原出賣車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虛構部分租賃物的事實應當知曉,對簽訂保證合同的法律后果應當有預見性,在無證據(jù)證明原告和田某故意騙取其保證的情況下,劉某應當對兩種法律關系中田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一審判決后劉某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系典型的虛構部分租賃物、承租人不按時支付租金引發(fā)的糾紛。本案同時審查了一份名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兩個不同法律關系,綜合依據(jù)租賃車輛的可分性、約定的價值及兩種不同債務有無擔保的情況,條分縷析地區(qū)分確定兩種關系項下的本金、相應利潤及已還款的抵充順序,既充分保護了正常融資租賃業(yè)務的合法利益,也依法對融資租賃公司未謹慎審查租賃物的疏漏進行了規(guī)制。本案同時解決了融資租賃關系項下“解除”和“繼續(xù)履行”問題,結合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殘值計算方式和市場情況,積極協(xié)調當事人就收回車輛的價值達成一致意見,在避免了鑒定評估的基礎上,平等保護融資租賃法律關系中出租人收取租金、主張損失的權益和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的權益。此外,本案還同時解決了保證人在兩種法律關系中的連帶保證責任問題,查明保證人應當知曉虛構部分租賃物的前提下,認定保證人應當對兩種法律關系下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三項同時”實現(xiàn)一份判決徹底解決多個主體的多項糾紛,不僅減輕了當事人訴累、節(jié)省了司法資源,而且充分發(fā)揮了司法服務經(jīng)濟發(fā)展、促進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維護公平正義的職能作用,對規(guī)范汽車銷售與融資租賃的合作業(yè)務和促進融資租賃行業(yè)健康發(fā)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案 例 九
出租人遲延返還履約保證金的應承擔違約責任——原告某通信技術公司與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合同糾紛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25日,原告(承租人)與被告(出租人)簽訂《售后回租賃合同》,約定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請辦理售后回租業(yè)務。合同約定,承租人需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向出租人支付保證金3,075,000元。2017年9月25日,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了保證金,出租人當日履行了融資義務并辦理了租賃物交接。租賃期限自2017年9月25日至于2020年9月24日共36個月,租金為季付,共12期,合同履行過程中,承租人按期足額支付了全部租金。因出租人遲遲未向承租人返還保證金,承租人于2020年11月9日向出租人發(fā)送了《申請退款確認函》,要求出租人將保證金返還承租人,出租人仍拒絕返還。2020年12月10日,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關于返還售后租賃業(yè)務保證金的確認函》,承諾最遲將于2021年1月15日前將保證金全額返還。2021年1月26日,出租人向承租人發(fā)出《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將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但仍未向承租人返還保證金。承租人因此成訟至法院,要求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并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支付利息損失。出租人抗辯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約定保證金為無息占有,承租人主張利息損失沒有依據(jù),且合同中關于保證金何時返還沒有約定。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承租人已經(jīng)全部履行完畢租賃合同約定的義務,保證金理應返還承租人,故對承租人的該主張予以支持。關于承租人主張的賠償責任問題,雖《售后回租賃合同》中并未明確約定保證金的返還時間,但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結合保證金條款內容的約定,考慮合同約定保證金在合同履行期間并不計息,從權利義務對等角度,出租人更應及時將保證金返還承租人。因租賃期限于2020年9月24日屆滿,承租人也于當日支付了最后一期租金,故出租人應及時返還長期無息占有的保證金。綜上,承租人主張出租人返還保證金,一并主張利息損失,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應予以支持。
一審判決作出后,被告(出租人)不服一審結果并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jīng)審理,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履約保證金的功能系擔保承租人合同項下的付款義務。在承租人完成全部付款義務且沒有其他違約行為的情況下,履約保證金的擔保目的已經(jīng)實現(xiàn),出租人應當及時返還。雙方對于承租人最后一筆付款義務的期限約定清晰,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保證金為無息占有,在嚴格的合同條款之下,出租人作為合同的主要締結一方,對于返還保證金的期限應有合理預期,應當及時返還承租人的保證金。至于合同中雖未明確約定遲延返還保證金的違約責任,但保證金具有金錢屬性,如果出租人履行了返還義務,則承租人可以獲得由該金錢產生的法定孳息,故出租人應就遲延返還保證金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以平衡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義務。
融資租賃公司應公平合理設置保證金條款,加強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實現(xiàn)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均衡。妥善處理履約保證金的收取、抵扣和返還等事項,避免利用締約優(yōu)勢地位,免除或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承租人責任或排除承租人的主要權利。
案 例 十
出租人向征信機構不當報送承租人“不良信息”的,應承擔刪除責任
——原告陳某與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名譽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承租人)與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回租)》,合同約定出租人通過售后回租方式為承租人提供融資支持,起租后任何情況下承租人都應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及其他應付款項。承租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不經(jīng)司法程序自行收取租賃物件。承租人同意并授權出租人將承租人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過程中違約、逾期相關信息及對信息主體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shù)據(jù)庫。在原告未逾期支付租金的情況下,被告自行將案涉租賃車輛收回。此后,原告未再支付租金。被告將原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違約、逾期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原告?zhèn)人信用報告顯示賬戶狀態(tài)為逾期。
裁判結果
法院生效判決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被告無正當理由將租賃物車輛收回,妨礙了原告繼續(xù)占有、使用租賃物,原告有理由中止支付租金,且中止支付租金并不構成合同項下的違約,被告繼續(xù)將逾期還款等對原告信用狀況構成負面影響的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造成征信機構對原告信用評價的不當!睹穹ǖ洹返谝磺Я愣艞l規(guī)定,民事主體發(fā)現(xiàn)信用評價不當?shù),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該規(guī)定賦予信用主體對信用評價的異議權、更正權和刪除權!墩餍艠I(y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錯誤、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根據(jù)以上規(guī)定,原告在不存在違約的情況下,有權對被告報送的不良信息提出異議,并有權請求更正、刪除。原告請求被告消除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與被告相關的逾期還款記錄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予以支持。原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并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信用是民事主體一般經(jīng)濟能力的社會評價,包括民事主體客觀經(jīng)濟能力和主觀償債意愿兩個方面。侵害他人信用權益,往往造成對權利人經(jīng)濟能力信賴的降低,從而給權利人帶來各種資格上的限制,如不能獲得銀行貸款、無法預訂飛機票、高鐵票等!睹穹ǖ洹肥状蚊鞔_將信用納入名譽權保護范圍,并通過第1029條、第1030條、第1037條賦予信用主體異議權、更正權、刪除權,從而加強對民事主體信用權益的保護。本案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無正當理由取回租賃物,承租人基于同時履行抗辯權有權中止給付租金,其中止給付租金并不屬于“不良信息”,被告繼續(xù)將原告逾期未付租金的“不良信息”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造成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對原告信用評價不當。原告有權要求被告對其報送的錯誤信用信息進行刪除。融資租賃公司在向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報送逾期還款信用信息時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不得報送不實信息,否則將侵犯承租人以信用為內容的名譽權。承租人對融資租賃公司報送的不實信息享有異議權、刪除權。融資租賃公司因此造成承租人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