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院金融審判典型案例

  案例三

  融資租賃出租人主張違約金過高時的認定

  ——某融資租賃公司訴唐縣某公司、劉某、李某甲、李某乙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租賃物價值、租金、違約金、服務費、保證金等各項費用的,其服務費屬于融資必然成本,當承租人無法支付全部租金時,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租賃物的實際價值、已經(jīng)支付租金金額等因素,將服務費折抵部分違約金,故當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時,人民法院對出租人主張的違約金約定過高部分可予以調整。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唐縣某公司將自有生產(chǎn)設備以1,500,000元的價格出售給某融資租賃公司,并簽訂了《買賣合同》。某融資租賃公司扣除保證金、服務費、首付租金后,于2021年4月25日支付給唐縣某公司1,135,818元。唐縣某公司又作為承租人與原告簽訂了《融資租賃合同》約定回租該設備,租賃期間自2021年9月6日起至2024年9月6日止,共計36期,租金共計1,819,700元。劉某、李某甲、李某乙作為保證人,分別在《保證書》上簽字、蓋章,承諾對以上《融資租賃合同》項下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度谫Y租賃合同》約定,唐縣某公司若未依約清償任何一期租金及其他費用的,某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要求唐縣某公司立即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未到期租金總額20%的違約金。履行合同過程中,唐縣某公司支付1-15期租金,剩余16-36期租金為700,700元尚未支付,該未付租金中已扣除履約保證金300,000元。某融資租賃公司起訴請求判令唐縣某公司支付全部剩余租金700,700元、違約金140,14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唐縣某公司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及附件均為合同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受合同約束,應當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唐縣某公司未按時支付租金,已構成違約,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某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約定租金、首付租金和服務費合計金額,已遠高于租賃物購買成本。某融資租賃公司收取的服務費屬于唐縣某公司的融資成本,應包含在其他費用中折抵違約金。某融資租賃公司主張20%的違約金過高,法院酌定為全部未付租金的10%,即70,070元,扣除前期服務費45,000元,剩余25,070元。

  【典型意義】

  中小民營企業(yè)是我國經(jīng)濟發(fā)展的重要支柱,融資租賃合同制度的確定,可以有效緩解中小民營企業(yè)的資金壓力。融資租賃系融資租賃公司向承租人提供資金服務,其核心是通過租賃的方式解決融資問題。法院在審理融資租賃合同案件過程中,基于已查明的案件事實,充分考慮融資租賃合同關系中各方的良性發(fā)展因素。本案中,作為民營企業(yè)的唐縣某公司在一年時間左右向出租人支付各項費用總計1,883,882元,已超出租賃物1,500,000元成本價,若法院繼續(xù)支持其主張的20%違約金,不僅背離融資租賃制度確立的初衷,也不利于企業(yè)的后續(xù)健康發(fā)展。本案確立了融資租賃合同中違約金約定過高時,人民法院可對其進行適當調整的裁判理念,有益于營造公平、有序、良性發(fā)展的融資環(huán)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