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某工程公司與保理公司簽訂《保理融資協(xié)議》,約定某工程公司將其對某房地產(chǎn)公司《購銷合同》項下應收賬款406979.53元轉讓給保理公司,協(xié)議除約定保理融資金額、保理期間、利息以及基礎合同債務人按期回款、未按期回款情形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外,還約定“如基礎合同項下債務人因非商業(yè)糾紛原因而不付款,則保理商將于賬款到期日45天內(nèi)履行承保義務,向某工程公司擔保付款。”
2.雙方向某房地產(chǎn)公司發(fā)出《應收賬款轉讓通知書》,保理公司依約發(fā)放融資款365000元。然截至應收賬款到期后45日,債務人未支付基礎合同項下款項.
某工程公司起訴保理公司支付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損失。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法院認為:
1.某工程公司與某保理公司訂立《保理融資協(xié)議》,將其對案外人某房地產(chǎn)公司的應收賬款轉讓給某保理公司,某保理公司向某工程公司提供資金融通、債務人付款擔保服務,符合保理合同的法律構成要件,保理合同合法有效。
2.按照合同約定,某保理公司應在應收賬款到期45日內(nèi)擔保付款,向某工程公司支付基礎合同項下貨款406979.53元。該筆款項扣減某工程公司欠付的保理融資本金365000元及利息10950元后,某保理公司還應實際支付某工程公司保付款31029.53元及利息損失,遂判決支持了某工程公司的訴請。
典型意義
依據(jù)《民法典》第761條對保理合同的定義,保理人在受讓應收賬款后應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提供資金融通、應收賬款管理或者催收、應收賬款債務人付款擔保等服務。實踐中,當事人可在同一份保理合同中約定一項或多項保理服務。本案的典型之處在于,《保理融資協(xié)議》約定的保理服務既包括提供應收賬款融資,還包括應收賬款債務人的付款擔保服務。保理人未在應收賬款到期后約定的期限內(nèi)向應收賬款債權人支付貨款、履行付款擔保責任的,應承擔違約責任,責任范圍為應支付的貨款與融資款本息的差額及相應的逾期利息。
1.這是典型的無追索權保理。法院雖然沒有直接認定其無追索權性質(zhì),但有壞賬擔保義務的,必須只能是無追權保理。【試想,不可能一方面保理人為債權人的商業(yè)賬款提供了壞賬擔保,另一方面又可以向其追索回融資額!
2.正是因為其無追索權保理的性質(zhì),所以法律在查明事實上,少說了一個要素,即壞賬擔保費。在保理商提供的兩項服務中,提前融資是有對價的,即融資的利息;而壞賬擔保服務,法院卻沒有提到擔保費,這不符合商業(yè)習慣,就像擔保公司沒有收擔保費不可能提供擔保。而且本案中的賬款擔保率是100%,沒有壞賬擔保服務費,不符合商業(yè)習慣。
3.法院沒有明確認定其是有追索權保理還是無追索權保理,而兩者在法律性質(zhì)上是不同的,值得從業(yè)者進一步甄別。有追索權保理,民法典定性為以應收賬款為標的物的讓與擔保,在本質(zhì)上還是一種擔保權;而無追保理,民法典認定為是一種應收賬款的買斷。在本案中,就是因為保理商提供壞賬擔保服務,而將該應收賬款以賬面價值賣斷給保理商,保理商取得對房產(chǎn)商的債權,如果保理商在行使債權時清收得力,不僅全額繳回還獲得違約金,不用將超額部分退給工程公司,而是可以收入囊中。
4.確實存在超額收益的時候,需要注意,此時壞賬“擔!敝械摹皳!倍謺容^難以理解。因為一般而言,無論是人的擔保還提物的擔保,擔保人追索時只能以履行擔保責任受到的損失為限。在銀行保理人的情形下,如果確有超額,銀行合同中會約定退回給保理申請人,更符合擔保的特征,而民法典中關于無追保理超額收益歸保理人的規(guī)定,更像是追償時以物(賬)抵債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