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融資租賃作為購車的重要渠道,受到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青睞。然而,租賃過程中出現(xiàn)的輕微違約是否足以構成合同解除的理由?近日,湖里法院審理了一起融資租賃糾紛,判定某融資租賃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車輛的行為構成違約。
案情逾期支付一次,車就被收回
小朱想買一輛車,但因資金不足,便通過與某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合同分期支付來買車。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小朱說他因沒有按時支付2022年4月的租金,被告知有違約情況。小朱得知這一情況后,便立即積極履行了還款義務。盡管如此,某融資租賃公司仍然在2022年6月將車輛收回,并出售給了他人。
小朱認為,自己雖因一次“輕微違約”遲延支付,但在收到通知后已經(jīng)積極履行了合同義務,某融資租賃公司卻仍然將車輛收回并出售,違反了合同約定,給自己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要求某融資租賃公司進行賠償。
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則認為,小朱確實存在違約行為,合同明確規(guī)定,只要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收回車輛并解除合同,他們的行為合法合規(guī)。
判決不存在實質性違約行為
湖里法院經(jīng)過審理后認為,小朱雖未按時支付2022年4月的租金,但他在被告知后立即履行了付款義務,并在之后積極支付了剩余款項。因此,法院認定小朱不存在實質性違約行為。相反,某融資租賃公司在小朱積極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仍然收回并出售車輛的行為構成違約。
湖里法院判定被告某融資租賃公司和其關聯(lián)公司應共同賠償小朱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124308.2元。該案件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承辦本案的法官表示,融資租賃合同中的違約條款雖然允許出租人在特定情況下收回租賃物,但應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尤其在承租人積極履行合同義務時,不宜簡單適用合同條款強制收回租賃物。
該案也提醒公眾,融資租賃作為一種復雜的金融交易模式,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充分理解合同條款,尤其是涉及違約、解除合同等方面的規(guī)定,避免在實際履行中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