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回購合同糾紛存在三個審理難點 |
發(fā)表時間:2013-8-22 10:08:37 文章來源:互聯網 文章作者:admin 瀏覽次數:3066 |
在融資租賃關系中,部分出租人為保證自身融資融物安全,要求租賃物的制造商、銷售商等作為回購人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為此簽訂融資租賃回購合同。民六庭經分析認為,當前該類合同糾紛主要存在以下三個審理難點:1、回購合同性質不明確。目前對于回購合同的性質存在兩種不同認識:一種意見認為,回購合同實為擔保,應適用擔保法律關系予以認定。另一種意見認為,回購具有擔保和買賣雙重法律性質,應結合擔保和買賣兩種法律規(guī)范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予以調整。2、回購價格是否合理的判斷標準不一。有的回購合同約定回購價格以承租人未付租金和違約期間產生的罰息作為計算依據。如果出租人在回購條件滿足后未及時通知回購人的,回購人在履行回購義務時會以通知遲延為由要求對承租人違約期間產生的罰息進行調整。審判實踐對出租人的回購通知義務是否應以“及時”為條件,以及及時的標準如何確定等問題存在不同認識。3、回購責任確定難。在涉及制造商、銷售商等多個回購人的融資租賃回購合同關系中,往往會約定由設備銷售商代收代付租金。在銷售商未及時轉付租金產生回購責任時,制造商能否以銷售商的行為增大其回購風險,加重其債務為由,拒絕承擔回購責任,審判實踐存在較大分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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