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jù)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集借貸、租賃、買賣于一體,是將融資與融物結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資租賃合同是由出賣人與買受人(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之間的買賣合同和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構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買賣和租賃兩個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需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與買賣合同不同,融資合同的出賣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瑕疵擔保義務,而不是向買受人(出租人)履行義務,即承租人享有買受人的權利但不承擔買受人的義務。

  2.與租賃合同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不負擔租賃物的維修與瑕疵擔保義務,但承租人須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義務。

  3.根據(jù)約定以及支付的價金數(shù)額,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或返還租賃物的選擇權,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賃物的對價,就可以取得租賃物之所有權,如果支付的僅是租金,則須于合同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融資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出賣人的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

  2.承租標的物之瑕疵擔保義務和損害賠償義務。

  (二)出租人的義務

  相對于出賣人,出租人就是買受人,其主要義務有:

  1.向出賣人支付標的物的價金;

  2.在承租人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時,負有協(xié)助義務;

  3.不變更買賣合同中與承租人有關條款的不作為義務。

  (三)承租人的義務

  1.根據(jù)約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賃物并擔負租賃物的維修義務;

  3.依約定支付租金,并于租賃期間屆滿時返還租賃物。

  三、融資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屬

  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

  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