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與江蘇國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常州順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7)蘇0991民初1097號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鹽城市亭湖區(qū)青年中路14號國飛尚城A區(qū)13幢3樓。

負責人趙青杉,該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成,該支公司員工。

被告江蘇國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住所地鹽城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希望大道南路5幢1103室。

法定代表人尹躍,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宇梁,江蘇騰飛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常州順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進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十里村火炬北路7號。

法定代表人李強。

被告范戰(zhàn)廠,男,1981年12月8日生,漢族,居民,戶籍地河南省沈丘縣。

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與被告江蘇國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鑫租賃公司)、常州順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順捷速遞公司)、范戰(zhàn)廠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海成、被告國鑫租賃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鮑宇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順捷速遞公司、范戰(zhàn)廠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返還原告保險理賠款10750元;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4日,被告國鑫租賃公司為其所有的蘇J×××××號貨車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2016年6月8日,被告范戰(zhàn)廠無證駕駛該貨車與案外人楊某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2016年10月10日,常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16)蘇0492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我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楊某10750元。因被告范戰(zhàn)廠無證駕駛,故我司依法后向三被告追償。

被告國鑫租賃公司辯稱,1、我司與被告范戰(zhàn)廠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賃期間租賃人要保證租賃車輛由擁有合法證照的駕駛員駕駛。我司已履行提示義務,故我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無過錯;2、(2016)蘇0492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書中認定被告范戰(zhàn)廠系被告順捷速遞公司員工,對此我司不認可。故我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順捷速遞公司、范戰(zhàn)廠未作答辯。

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日,國鑫租賃公司與范戰(zhàn)廠簽訂車輛租賃協(xié)議,將該司所有的蘇J×××××號貨車出租給范戰(zhàn)廠,租期60個月。2016年6月8日,范戰(zhàn)廠駕駛案涉貨車在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境內與楊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兩車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范戰(zhàn)廠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2016年7月14日,楊某訴至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要求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順捷速遞公司、國鑫租賃公司、范戰(zhàn)廠承擔醫(yī)療費、車輛修理費等損失。2016年10月10日,該院作出(2016)蘇0492民初1101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1、范戰(zhàn)廠系順捷速遞公司快遞員,其在送快遞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楊某受傷,順捷快遞公司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2、國鑫租賃公司在出租案涉車輛時明知范戰(zhàn)廠未取得駕駛證仍將案涉貨車出租給范戰(zhàn)廠,應當認定國鑫租賃公司對事故損害的發(fā)生存在過錯。判令: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楊某10550元,并承擔訴訟費200元,超出部分的損失由順捷快遞公司與國鑫租賃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分別承擔。后順捷速遞公司、國鑫租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6)蘇04民終4116號民事判決書,維持一審判決。2017年6月14日,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向楊某支付理賠款10750元。

另查明,國鑫租賃公司為案涉貨車在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上述事實,有汽車租賃合同、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銀聯(lián)電子支付交易憑證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在卷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損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后可向侵權人追償。被告范戰(zhàn)廠負案涉事故全責,被告國鑫租賃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資格的被告范戰(zhàn)廠。兩被告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均存在過錯,應當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被告范戰(zhàn)廠系被告順捷速遞公司的快遞員,其在送快遞過程中致案外人楊某受傷,應由被告順捷速遞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關于賠償比例,本院參照常州經濟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被告順捷速遞公司、國鑫租賃公司按照70%、3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據(jù)此,原告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的墊付款10750元,應由被告順捷速遞公司返還7525元,被告國鑫租賃公司返還3225元。原告大地財險鹽城支公司要求被告范戰(zhàn)廠承擔返還責任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三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常州順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返還賠償款75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江蘇國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返還賠償款322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三、駁回原告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8元,公告費600元,合計668元,由被告江蘇國鑫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負擔200元,被告常州順捷速遞服務有限公司負擔4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一式兩份,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長 周穎

審判員 陳紅霞

代理審判員 陳云露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書記員 胡文培

律師分析:本案中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受損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付后可向侵權人追償。被告范戰(zhàn)廠負案涉事故全責,被告國鑫租賃公司未盡到審查義務將車輛出租給沒有駕駛資。出租人未盡審查義務將車輛出租給不具備駕駛資格的承租人,車輛發(fā)生事故的,出租人應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